政府為延攬具有創新能力的創業家來台灣發展,自2015年7月中起,開辦創業家簽證, 符合創新能力的個人或團隊(三人內),可申請為期 二 年的創業家簽證,期滿經審查具有營業事實(註)或對台灣經濟發展有貢獻,可申請延展居留一至二年。連續五年每年居留滿183天可申請永久居留證。
主要申請條件為具有創新能力,具有下列任一項即符合定義:
1.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 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國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上。
2.於一年內曾經進駐或現已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 及計畫;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認定或經濟部近五年評鑑優良或認 可之創育機構。
3.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4.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 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5.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
6.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地方政府核予 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7.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8.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 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註:營業事實的定義:收入達300萬台幣、或支出達100萬台幣、或聘僱全職台灣人員工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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