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公司法新制度--董監經大股東持股申報 [2018.11.1 ]


法規條文摘要如下:

  1.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之股東,將其姓名、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等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變動後十五日內申報。
  2.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公司需於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申報,逾期將有罰锾,敬請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