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財政部發布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2020.3.31]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審酌個案情形,從寬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09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15),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將依申請從寛酌情認定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